图书馆赔偿规则
为保证馆藏书刊的正常流通和阅览,更好地为读者服务,请您借阅书刊时注意以下规定:
(一) 遗失赔偿
1.图书遗失,请购同种、同版次非盗版图书赔偿,并缴纳图书加工费20元/册。
2.如无法赔偿原版图书者,按以下规定赔偿:
(1)10年内(含10年)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格的3倍赔偿;
(2)10以上年限的图书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;
(3)有价值的专业图书,馆藏的图书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;
(4)孤本图书按原书价的20倍赔偿;
3.成套或多卷图书:遗失一册按全套图书原价的3倍赔偿,图书的其他卷册仍归图书馆所有;
4.工具书原则上不外借,如有特殊需要在短期外借期间遗失,按原价或估价的10倍赔偿。
5.如果遗失图书在一个月内找到者,凭本人一卡通返回所赔图书金额。
6.如果遗失图书并超期的,按照图书遗失赔偿办法处理.
(二)污损赔偿
1.污损情况较轻,经过修复不影响借阅的图书,按图书原价的50%罚款,被污损的图书经处理后,仍归图书馆所有。
2.污损情况严重,无法修补,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使用的,须偿还原版本图书。若无法偿还按遗失赔偿处理。
(三)违纪处罚
1.凡未办理借阅手续,私自将书携出室外者,一律视为窃书。对窃书者除按照“遗失赔偿”处理外,每册另处100元罚款。同时通知窃书者所在系部,取消借阅资格一学期。
2.使用他人丢失的一卡通借阅图书者罚款100元,并将情况通报学生处,视情节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。
(四)设备维修赔偿
1.如果读者损坏图书馆设备或私自动用图书馆设备造成损坏,读者需维修或替换设备支付相应设备购买的金额。恶意损坏及偷盗图书馆设备的,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,同时按市场实价的1.5倍进行赔偿。
页之息息图书馆
信息技术部
2023.12.13